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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发布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各类毒品犯罪

作者: 胡德光 来源: 菏泽日报 发表时间: 2023-06-30 09:55

中国菏泽网消息(记者 胡德光) 近日,市法院发布一批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案例涵盖走私、贩卖、运输、容留他人吸毒、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不同类型毒品犯罪,体现了菏泽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各类毒品犯罪,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坚定决心和鲜明立场。

孙某举走私毒品案。2021年,被告人孙某举通过QQ群聊认识了台湾籍男子“小老虎”(男,姓名不详,现在逃)。2022年1月24日、1月26日,孙某举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两次向“小老虎”共计转账2000元人民币,用于购买冰毒。之后,“小老虎”从台湾地区花莲市将藏有约一克的冰毒放于茶叶内,邮寄给孙某举,孙某举接收后用于吸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举明知是境外毒品而予以购买,其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孙某举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以被告人孙某举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谢某等4人贩卖毒品案。汤某(已判刑)多次联系被告人谢某代购冰毒,并将毒资通过微信转账给谢某。谢某先后联系被告人许某、曹某、汪某,许某等3人分别从他人处购买冰毒0.7克至1.7克不等,交付给谢某,谢某通过邮寄的方式将冰毒交付给汤某。除去邮寄费用、打车费用外,被告人谢某从中牟利130元、被告人曹某从中牟利40元、被告人许某从中牟利300元、被告人汪某从中牟利73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曹某、许某、汪某为他人代购毒品,并从中牟利,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四被告人坦白、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均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以被告人谢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以被告人曹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被告人许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被告人汪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王某运输毒品案。被告人王某明知鄄城县古泉街道居民逯某(已判刑)随身携带冰毒,仍驾驶小型汽车将逯某从德上高速公路鄄城南收费站附近接送至鄄城县某酒店附近。之后逯某将其携带的17克冰毒交给鄄城县陈王街道居民曹某军(已判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王某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系自首,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以被告人王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陈某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人陈某分别在鄄城县某宾馆内、出租房内,先后容留陈某吸食冰毒1次、容留刘某吸食冰毒6次、容留韩某吸食冰毒4次。即被告人陈某容留他人吸食冰毒共计11人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侵犯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身体健康,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陈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以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葛某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被告人葛某勤在东明县大屯镇葛行村其家中院内,非法种植罂粟,被东明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清点,共计2917棵。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葛某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葛某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以被告人葛某勤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市法院负责同志表示,近年来,全市法院切实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以“零容忍”态度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各类毒品犯罪,不断提升毒品犯罪案件审理专业化、高效化、精准化水平。下步工作中,全市两级法院将继续突出打击重点、严把案件质量关、推动禁毒普法宣传实效,一如既往对毒品犯罪保持高压态势,确保打击毒品犯罪取得显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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